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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20号建议的答复

2022/7/28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制定富硒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建立国家硒含量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预包装食品中硒的含量标识及营养声称做出明确规定:硒的营养素参考值(NRV)为50μg,当食品中硒含量满足条件(≥7.5μg/100 g,≥3.75μg/100 mL,或≥2.5μg/420 kJ)时,可以声称“含有”硒;当食品中硒含量满足条件(≥15μg/100 g,≥7.5μg/100 mL,或≥5μg/420 kJ)时,可以声称“富含”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规定,硒仅允许用于调制乳粉、大米及其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及其制品、面包、饼干、含乳饮料,并规定相应使用量。目前,我国富硒食品标准体系中主要包括《富硒稻谷》(GB/T 22499-2008)、《富硒茶》(NY/T 600-2002)、《富硒大蒜》(NY/T 3115-2017)、《富硒马铃薯》(NY/T 3116-2017)等产品标准,以及《粮食(含谷物、豆类、薯类)及制品中铅、镉、铬、汞、硒、砷、铜、锌等八种元素限量》(NY 861-2004)标准。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备案2项富硒农产品行业标准;备案一批富硒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富硒食品农业标准体系,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营养标准专家委员会等技术机构,加强富硒农业标准研制和宣贯。在确定更多食用农产品中硒安全限量基础上,依据硒安全限量开展富硒农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研制。


二、关于规范硒的检测方法,加快富硒产业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 5009.93-2017)中规定食品中硒含量测定的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荧光分光光度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先后批准发布《粮油检验 谷物及其制品中钙、钾、镁、钠、铁、磷、锌、铜、锰、硼、钡、钼、钴、铬、锂、锶、镍、硫、钒、硒、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GB/T 35871-2018)、《粮油检验 谷物及其制品中钠、镁、钾、钙、铬、锰、铁、铜、锌、砷、硒、镉和铅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35876-2018)等,农业农村部制定《粮谷中硒代半胱氨酸和硒代蛋氨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NY/T 3556-2020)。


2017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国家富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北),服务富硒产品聚集发展,促进富硒产品质量提升;并依照《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申请富硒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


2013年,原农业部设立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优质高效富硒农产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重点研究富硒农产品生产、加工关键技术。2017-2019年,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项中设立“富硒农产品品质关键控制点与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对我国主要富硒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开展评估,为硒含量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和风险评估数据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农产品硒含量和硒形态检测方法标准。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继续重视和支持富硒食品技术机构的发展建设,促进富硒产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科学实施全民补硒工程


硒作为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在机体内具有抗氧化、调节机体免疫功能等生理作用。但由于硒的安全摄入范围较窄,硒摄入过高或者过低均会导致不良的健康效应。研究证据和流行病学分析结果表明,补硒的健康效应及风险还与人体硒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硒营养状况人群,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补硒。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稳妥推进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有70个富硒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证书,涵盖大米、小米、小麦制品、蒜、西甜瓜、茶叶、枸杞、苹果等农产品;有5个富硒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涉及西瓜、茶叶等农产品。以富硒功能农业为基础,不断丰富富硒产品种类。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不同地区居民缺硒现状、硒膳食摄入水平调查、硒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研究,进行健康风险评估,为相关的标准制定和富硒食品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加强富硒农产品资源普查,加大富硒产业的科技投入,支持富硒产区相关农产品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的认证和登记。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7日

 发布时间:2021-02-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